日期:2016-1-13(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国土部:闲置土地满一年按地价20%征闲置费
核心提示:国土部今日正式发布经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该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新6月7日電 國土部今日正式發布經修訂通過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閑置土地,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該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闲置土地进行了明确认定。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辦法》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有涉嫌構成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閑置土地的,應當在三十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此外,《办法》明确了六种闲置土地最后处置利用方式。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以及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辦法》指出,不依法履行閑置土地監督檢查職責,在閑置土地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