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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票游客溺水亡公园是否承担责任

日期:2016-8-8(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案情: 2004年6月21日中午12时,初三学生张某(13岁)与李某(12岁)放学结伴回家。两人途经某公园,便商议进公园玩。公园检票人员王某认识张某,未予阻止让两人进入公园。两人来到公园内一无安全警示标志的景观池旁,张某见池中有鱼,想用手去捞治疗癫痫病最好的药,不慎掉入水中。李某见状,急忙呼救。因当时正值下班时间,公园内无工作人员和其他游客,待李某喊来人将张某救上岸时,张某已溺水死亡。张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园赔偿其儿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16万元。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公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办案人员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系无票进入公园治癫痫好的药物,且其死亡是自己过失所致,公园并没有过错,故公园不应承担张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虽无票进入公园,但公园工作人员对此明知却不予阻止,故双方在事实上已形成游客与公共服务场所间的关系。公园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对其有安全风险的景观池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对独自游玩的未成年游客未作安全注意,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张某应注意自身安全,理应预见伸手去捞池中的鱼会有掉入池中的危险,本身也有过错。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法定的保障义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应作真实说明、明确警示。本案中某公园应当知道景观池对游客存在安全风险,但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张某掉入池中淹死,因此,某公园已构成侵权陕西癫痫专科医院。 刘会涛 万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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